笔录不消;欠条无效。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三)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为的,是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对方如果起诉,您可以举证该欠条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写的,以此来对抗对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这张欠条是无效的,那么您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不可能消除,五十年保存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