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请问我怎麼给我的妈妈办理台湾的探亲 签证呢?我现在人在台湾 想让妈妈过来我这里

2025-05-09 19: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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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送件须知-探亲

一、适用对象:
  (一)依「台湾地区公务员及特定身分人员进入大陆地区许可办法」规定不得进入大陆地区探亲、探病或奔丧之台湾地区公务员,其在大陆地区之三亲等内血亲。
  (二)依两岸条例第16条第2项规定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
  (三)其父母、子女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
  (四)在台湾地区原有户籍人民,其在台湾地区有三亲等内血亲。
  (五)其子女为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且经许可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
  (六)在自由地区连续居住满2年并取得当地居留权,且在台湾地区有直系血亲或配偶﹝在台亲属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居民,须经许可在台居留者﹞。前项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申请人,年逾60岁、患重病或受重伤者,得申请其配偶或子女1人同行。

二、申请次数及注意事项:
  (一)第一点适用对象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规定申请探亲及延期次数,每年合计以2次为限。每次停留期间为1个月,届期出境後得再申请1次停留期间为1个月,或未出境欲申请延期,应於入境1个月届满前,申请延期1次(1个月),但每年总停留期间不得超过2个月﹝以申请年度计算﹞。停留期间自入境之翌日起算,例如许可停留1个月,申请人於6月15日入境,应於7月15日离境。
  (二)依两岸条例第16条第2项规定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者,其申请来台及延期停留,每次得核给1个月至3个月之停留期限,每年总停留期间不得逾6个月;其为台湾地区人民养子女且年龄在12岁以下者,停留期间不得逾6个月,必要时得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6个月。
  (三)依第六点申请者,停留期间不得逾1个月,必要时得申请延期1次,期间不得逾1个月。
  (四)在台期间如有逾期停留或从事与探亲目的不符之活动,应於不予许可期间届满後再申请来台短期停留,但奔丧不受此限。
  (五)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所检附大陆地区制作之文书,应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之验证。
  (六)申请人欲以两岸直航方式来台者,请於申请书「所经第三地区」勾选「其他」并注记「两岸直航」。

三、应备文件:
  (一)请详尽填写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台湾地区申请书,并贴最近1年内所拍摄、直4.5公分且横3.5公分、脱帽、未戴有色眼镜、五官清晰、不遮盖、足资辨识人貌、人像自头顶至下颚之长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过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纸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影本、其他证照或足资证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经验证申请人与探亲对象间之亲属关系公证书等足资证明亲属关系之文件。
  (四)被探人户口名簿或身分证。<附影本,正本验毕归还>
  (五)保证书:保证人应出具亲自签名之保证书,及保证人国民身证正、影本<正本验毕退还>,并由移民署各服站查核(保证人资格请参阅保证书背面之说明)。
  (六)委托书:除申请人在海外地区、香港或澳门或被探人亲自送件外,由在台其他亲友或旅行社代为送件者,应附委托书。
  (七)第三地区再入境签证或第三地区居留证或香港身分证影本1件(申请人在大陆,尚未取得第三地区再入境签证者,於抵达香港後,持凭香港政府发给之回港证件,向中华旅行社赤腊角机场办事处领取来台入出境许可证正本)。
  (八)证照费新台币400元,邮寄者附挂号回邮信封并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四、申请方式:
  (一)申请人在海外地区者,应向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申请。
  (二)申请人在香港或澳门者,应向香港中华旅行社(香港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力宝大厦4楼)或澳门台北经济文化中心(澳门新口岸宋玉生广场411~417号皇朝广场6楼F~K座)申请。
  (三)申请人在大陆地区者,由其在台湾地区亲属代向入出国及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不受理邮寄申请)。

五、延期方式:
  申请人应於停留期间1个月效期届满前,备齐:
  (一)延期申请书。
  (二)入出境许可证正本。
  (三)大陆往来通行证或护照尚馀1个月以上效期。
  (四)延期费用新台币200元,迳向入出国及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不受理邮寄申请)。
  (五)代申请人身分证正本﹝验毕归还﹞。

一亲等:父母子女。
二亲等: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亲等: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伯叔姑、舅父、姨母、侄儿女、外甥儿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