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卫生厅的附则

2025-05-09 21:3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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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云南省卫生厅行政审批事项
附件
云南省卫生厅行政审批事项
一、消毒剂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二、血站、单采血浆站执业许可。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四、放射诊疗许可。
五、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审批。
六、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审批。
七、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的建设项目卫生许可。
八、医师、护士执业许可。
九、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及运输审批。
十一、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
十二、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设置审批。
十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十四、医疗广告审查。
十五、放射工作人员审批。
十六、医用特殊物品准出入境审批。
十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