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马德里体系)由两大条约构成,分别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以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目前,马德里体系中的马德里议定书的影响力远大于马德里协定,因此,我们一般情况所指的马德里体系,更多的是指马德里议定书。
较之逐一国家注册,马德里体系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统一了获得国际商标注册的流程
商标申请人一般只需要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国际局(International Bureau)提交一份申请、使用一种语言(法语、 英语或西班牙语)、缴纳一次费用(目前只有日本和加纳的收费分申请费和注册费两次收取),就可以向除其原属国之外的其他所有马德里体系缔约方提出商标注册 申请,从而大大简化了申请繁琐程序。另外,也统一了国际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放弃、注销以及删减商标项下产品与服务等的流程。
但是,马德里体系不能用来处理商标被官方驳回以及被第三人异议的程序,如果遇到了商标被官方驳回以及被第三人异议的情况,我们需要绕过马德里体系, 直接向指定国的商标主管机关进行回复或答辩。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遇到了官方驳回或是第三人异议的情况,指定国还是会通过国际局来通知申请人,只是国际局的 作用仅限于通知,其他的工作需要申请人直接联系指定国的商标主管部门来进行处理。
(2)与逐一申请相比有比较明显的价格优势
实践表明,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比去各国逐一申请商标注册在费用上更为便宜。费用的低廉还体现在国际注册申请后的诸多程序当中,比如变 更、转让、续展、删减、注销等程序。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马德里体系,如果通过逐一申请的方式申请国际商标,我们会找指定国的律师事务所来进行协助,但是在 马德里体系项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会充当律师事务所的角色。由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一个非盈利性组织,那么其费用的低廉也是可想而知的。当然,如 果申请人通于马德里体系仅仅申请2个左右的国家,其费用的优势将不会很明显。可以这么说,申请的国家越多,费用节省得越多,马德里体系费用的优势也将会更 明显。
与逐一申请相比较,马德里体系也是有一定局限性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没有统一的注册证
国际局在收到国际注册申请后会颁发一张注册证(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但其效力只是表明申请人的申请已经 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审查完毕并准备递交给指定国的意思。因此,申请人在收到国际局颁发的注册证时并不意味着国际注册的完成,因为他没有注册证的效 力,而且国际注册才刚刚开始。
另外,马德里体系大多数缔约方的商标主管机关在审查通过之后一般不颁发商标主册证,而是颁发一个给予保护的申明 (Statement of Grant of Protection)。对于习惯了拥有一张经商标主管机关盖章的注册证的国内申请人来说,没有 注册证会令他们感觉有些不踏实。另外,个别国家也是会颁发商标注册证书的,比如美国。
(2)成员国数量有限
截止2013 年10月16日,马德里联盟共有92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近5年新加入的成员国为:利比里亚,波斯尼亚 - 黑塞哥维那, 墨西哥,埃及,以色列,新西兰,卢旺达,菲律宾,印度,突尼斯,哥伦比亚,苏丹,塔吉克斯坦。一些重要的国家还没有加入该体系,其中包括加拿大、巴西、阿 根廷、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等一些美洲以及东南亚国家。值得一提的是,新西兰,墨西哥与印度这三个比较大的国家于近两年加入了马德里体系,大大增强 了马德里体系的影响力。
(3)马德里体系需要基础申请作为前提条件
马德里体系另一个特点是需要基础申请的存在。作为中国的申请人,要想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国际商标,必须先在中国获得一个注册商标,或者有一个正在申 请中的商标。这个特点使得马德里体系的应用受到限制,不能够像逐一申请一样的自由与方便。同时,这个特点也产生了另一个问题,即商品与服务名称的问题。现 在世界上主流的商品与服务分类方法是基于国际公约尼斯协定(Nice Agreement)来进行划分,其全称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 定》。其成员国有83个(截止2013年1月),但其影响力远不止于这83个成员国,许多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也在使用尼斯协定。然后,美国,日本,韩国作为 尼斯协定的成员国对尼斯协定作出了部分的保留,这种保留使得来自国外的商标申请人经常会遇到一个新的问题。就是在申请人所属国的商标申请中选择的商标名称 或服务名称不符合美国、日本以及韩国的要求,并需要另外付费进行修改,这就增加了申请人的成本。